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与耿某在2018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于2020年复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朱某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查明: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朱某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遗漏查明2020年复婚以及2021年10月经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的事实。耿某对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无异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