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审未认定徐某给付陆某贵重首饰和上门礼等款项属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徐某提交的结婚视频和聊天记录,证明徐某在订婚及结婚期间给付陆某彩礼12000元(该金额双方都认可),贵重首饰价值3万元及上门礼2万元,且聊天记录中陆某对徐某给付的上述款项也是认可的,即双方办完结婚仪式后××××年××月××日,陆某向徐某发微信确认徐某在双方结婚期间花销达30万余元,然而在答辩时却声称没有收到贵重首饰及上门礼,明显是虚假陈述,应给予处罚。
2.一审认定陆某不应返还款项是因为支付彩礼后未给徐某造成生活困难属认定事实错误。陆某在结婚前就已知道徐某给付给的彩礼、购买贵重首饰、上门礼及筹办婚礼的钱都是向亲戚借款而得,本来是双方在结婚后共同偿还的,但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婚,离婚时也没有返还其所得彩礼和贵重首饰,这导致徐某至今无法偿还借款,徐某目前背负十几万的债务外出打工,整个家庭也在帮助徐某尽量去偿还借款,已经明显导致徐某生活困难了,而陆某却拿着原本就不属于她的钱,还起诉徐某要求支付结婚期间花费的3万元,明显通过损害徐某的利益而获利。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到离婚仅一个月左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太短,且几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办完结婚仪式陆某便回娘家居住,继而因对婚礼不满与徐某发生争吵,便已经准备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综上所述,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