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芳与被告许某坤于2003年经原告姑妈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2004年6月24日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6年到云南省宣威市生活并于2009年经营一家餐馆。双方于2004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现读四年级;于2009年3月6日生育次子,现读学前班,现二子均随原告父母生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许某坤怀疑原告吕某芳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22日原被告发生吵打。2015年6月25日,原告吕某芳向宣威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所生长子、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50多万元、经营餐馆价值55000元,由双方平均分割。另查明,2015年2月4日至3月9日,被告许某坤从中国农业银行宣威板桥分理处销户定期一本通子账户七笔,支取金额合计553932.14元;双方婚后经营的餐馆已变卖均分。庭审中,原告吕某芳坚持要求离婚,次子由原告负责抚养,长子由被告负责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有共同财产存款平均分割,由被告给付原告27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某坤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要由被告抚养,不需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万元。因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共同存款金额及分割意见分歧过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