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蚌埠律师咨询网!

咨询热线:

151-5522-4343

蚌埠律师

胡某艳诉陈某高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八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胡某勇随原告生活,且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考虑出发,不改变小孩生活现状由原告抚养为宜。因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离婚;婚生小孩胡某勇由原告胡某艳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原告胡某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高补偿款5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判决女方向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一方面突破了原《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为被告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突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从公平角度,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理念,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并不单指女性,男性同样存在不可量化的付出,在该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本案男方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女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