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务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保险责任是以工伤认定书为前提,劳务公司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判决:劳务公司支付张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228444元。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劳务公司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认定张某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张某某有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务公司主张其不应担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