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服装公司与小崔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保记录;(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本案中,首先,小崔持有服装公司发放的工作证,能初步证明小崔的身份;其次,服装公司、小崔都确认小崔的工资虽然由老宋代发,但系由服装公司支出,即小崔实质上是向服装公司收取劳动报酬;第三,服装公司与老宋签订的车间承包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对小崔不发生效力,而且老宋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老宋承包车间的行为只是服装公司内部管理的方式,小崔实际上还是向服装公司提供劳动。
目前,企业经营中,不少企业将生产链中的某一工序或者某一生产部门发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经营。承包经营者往往另外雇用劳动者从事劳务,但他们常常不签订雇佣合同或者其他有关雇用的相关协议。而另一方面,发包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些情况,在相关手续上将这部分的劳动者一视同仁,但实际上的管理却由承包经营者来进行,这就容易造成发包企业与承包经营者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模糊不清,加大了发包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因此,以承包经营方式运作的,发包单位应该厘清承包经营者所雇用劳动者的身份,确定是否属于发包单位的劳动者,如是,要通过建立录用登记档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放工作证、保存工资条等方式,以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如不是,则将该部分人员严格排除在企业用工之外,与承包者、被雇佣者共同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及权利义务的约定,以避免用工主体不明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