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的处理,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避免自己权益的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1、尽快封存复制病历: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只要你留存院方拒绝让你封存病例的证据,院方需要对此承担必要的责任,最终可能导致院方要承担此次纠纷的全部责任。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涉及到签字的地方一点要注意,特别是在医调委,如果你不同意调解方案,那么你一定要看清楚在签字。如果你不同意却签字了,那么后期维权的道路更加艰辛。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或者输液过程对滴速没有控制,导致心力衰竭等。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如果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并且要求家属签字确认,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