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患者一方应承担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该医学专业性问题,通常会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通过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或指定鉴定机构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
鉴定机构在期限内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后报送至审理法院。
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因其具有公正严谨性、科学权威性,审理法院会直接将其作为认定医疗纠纷案件定案的根据,那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服鉴定结论,该如何救济呢?
1、尽快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书面异议材料形式不限,可以是《鉴定意见异议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采信鉴定意见申请书》等形式,内容需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37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5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2、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
《解释》第13条,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无故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若干规定》第38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3、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
《解释》第14条,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申请重新鉴定。诉讼实务中,虽然申请重新鉴定获得法庭准许的可能性很小,但在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的,对当事人来说,这非常关键。
《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总之,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并不意味着案件走向尘埃落定,没有扭转的余地。只要找到鉴定意见书的漏洞和不足,仍有翻盘的可能性。但与其事后想尽办法扭转败局(可能性已非常小),还不如在案件起诉前、或委托鉴定之时便充分找准突破口,找准医院的过错所在,有针对性地发表陈述意见,更有利于获得满意的鉴定结论,更有利于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代理医疗诉讼案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