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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有几大大原则分别是什么

     一、赔偿第一原则,排除第二原则

      法条链接

      蚌埠市拆迁赔偿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律师解读

      因此,只要是通过拆迁方说,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一些违反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最终的目的主要就是是先拆除老百姓的房屋,让老百姓生活没有一个地方住,并且企业处于发展不利的地位,从而可以进行中国施压,降低补偿款,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房屋建筑拆迁,一定要先拿到补偿,然后再搬迁。

      二、房屋征收补偿不低于附近同类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用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因此,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确定。所以,如果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低于同小区同类房屋的市场均价,那么你的补偿肯定是不合理的。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维权。

      三、严禁有任何强制搬迁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的方式中断水、热、气供应,不得以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地人搬迁。 禁止施工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因此,强制拆迁不仅是违法、水电等迫使当事人搬迁的行为,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自由进行选择企业货币补偿或房屋调换的原则

      蚌埠市拆迁赔偿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地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交换房屋的产权。

      被征收人选择交换房屋产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交换产权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与房屋价值的差额。

      因征收老城区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改建区房屋产权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区或者附近区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