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注:原被告姓名为假名)
继承人: 父亲林大爷,母亲李伯母
继承人:林先生(被告)、林女士(原告)
原告进行代理公司律师:王利萍律师
2013年林女士母亲去世后,为了照顾老人,林女士一家把林大爷接到家里一起生活。2014年,林大爷说想回老家住,但当时房子是他哥哥林先生住的。
林先生说,如果他想让他的父亲住在老房子里,这是可以的,但是林女士必须签署一份弃权书。为了满足父亲的愿望,2014年8月31日,林女士签署了一份承诺书: "今后送父亲去世的所有费用,包括租房、看医生和请保姆的费用,由我哥哥和嫂子负责。我可以放弃我所有的财产继承权,包括储蓄和房地产。".林先生答应,老人回到老房子,同年十月,老人被哥哥照顾得更好,在老人家的院子里住了下来。
2019年,林大爷去世后,林先生多次要求林女士放弃遗产。几经考虑,林女士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案过程
林女士以法定继承发展为由起诉林先生,经过一个细致分析梳理,蚌埠遗产律师个人认为我方从未放弃过母亲以及部分的继承份额。而对于自己父亲教育这一重要部分的继承份额,因为他们这个社会承诺是在父亲生前做出的,我们不认可其放弃的意思就是表示,哪怕现在这个过程中继承承诺书是有效的,也应是附条件的生效。
也就是说,如果林先生确实承担了父亲退休的全部费用,并且支持了父亲的老父亲,林女士可以放弃她承诺的继承份额,否则,该承诺将无效。
如何推翻承诺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成为确定案件处理方式后本案的重点。由于我们手上没有多少证据,我们向法官申请调阅林大爷所有的银行存款记录和自来水。我们加班工作,仔细梳理这位老人的生活费用。从证据学和法理学两个方面入手,找出对我国有利的要点。
挑战和机遇总是并存的。根据案情,庭审后不到48小时,我们就收到了被告的证据材料。这份材料不仅包括老人的银行存取款记录,还包括老人的病历和住养老院的各种费用记录。这些材料又大又复杂。李律师凭着敏锐的办案嗅觉,发现这份材料中隐藏着许多对我们有利的关键证据!深挖素材,必将以子之矛攻盾。
但如何才能在学习不到自己一天的时间内,将案件和所有证据以表格化的方式不同深度分析梳理出来,预留出充足时间对我方林女士可以进行比较详尽庭前辅导?
经过一个不眠之夜,家族管理律师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彻底的审查,发现了四个对我们有利的关键点。
首先,仅仅五年时间,90多万老年人的储蓄几乎都花光了,但一些大笔支出却没有用于老年人养老金。
经我们仔细测算,家政律师发现,老人生前共有90多万笔存款,但2014年10月,老人被送到养老院,直到去世五年,这笔存款已经用完了。 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老年人实际使用的费用仅为30万元左右,其余60万元为未经核实的用途。
第二,双方对老人的临终关怀有了详细的协议,但林先生并没有尊重老人的意愿和协议。
通过林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我们发现双方讨论是否将老人送进养老院多达6次,多次讨论老人的病情及相关护理问题。
在承诺书中有为老人可以雇佣保姆的相关企业约定,并且能够根据需要我方进行查阅的证据分析可知,老人生前曾提出过"想聘请保姆照顾学生自己" 居家社区养老的要求,但被告不曾尊重这些老人使用意愿,在2014年8月31日在我方林女士签署了这个社会承诺书后,同年十月革命老人就被林先生送进了我国养老院,直到去世。
第三,2017年,林先生强迫林女士帮助我们转让所涉财产。
2017年,林先生在微信上给方女士留言: "请务必在下周六之前来和我讨论住房问题。如果不清楚,我就不去我父亲那里,也不在乎了。".这段录音可以证明,林先生并不在乎家庭,在老人出生前就有强烈的意志,要以自己的名义占有这座房子。
第四,老人生前无糖尿病,病历中有多次购买胰岛素的记录,费用存疑。
据林女士和养老院护工所说老人问题没有进行糖尿病,但通过对老人病历的详细分析梳理,可以发现电子病历信息记录中屡次出现以老人的名义购买使用胰岛素的记录。
面对法庭上强有力的被告,家政律师们抢走了关键证据,逐一回击。首先,根据详细的证据表,我们指出老人的存款超过90万元。 林先生提供的材料中的合理费用记录仅30万以上,未明费用超过60万。 林先生承认,其中20万是给他的孩子出国留学的,而另外40万则无法解释细节,但他反驳道:"这是给老年人的。"
其次,我们要求法官让林先生解释他在什么情况下强行要求林女士在微信中配合老人名下的财产转移。林先生在法庭上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利用这一点向法官直观地解释,林先生不仅占用了老房子不让老人住,而且在老人想拥有房子的时候。
第三,我们请林老师解释老人在没有糖尿病的情况下,反复购买胰岛素记录的问题。在证据面前,林先生承认自己用老人的医疗份额给自己买了胰岛素。律师乘胜反击:本案中,上述30万元老人的合理费用,部分实际上并未花在老人身上,老人也从未使用过林夫妇的经济收入。
法庭之上,步步紧扣企业核心技术问题,逐一进行击破对方一个谎言,力证老人自己生前在心理、经济双层面均不曾依赖过林先生,最终导致法官也认可了我方设计思路。
案件结果
最终,在证据材料不多的情况下,我们为林女士赢得了40%的房屋份额。
蚌埠遗产律师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证据材料较少,显然不利于我方案件的另一方证据,实现逆风。虽然我们为林女士感到高兴,但我们不禁想起这个案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继任者在放弃继任后是否还有反悔的余地?
根据现行《民法典》第1124条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否则,应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放弃自己继承,是指继承人于继承中国开始后、遗产进行分割前所没有做出的放弃我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可以表示。
因此,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所作的承诺,并不是严格放弃继承,而是事先表示放弃继承意愿的行为。 在生活中,这种意图表达通常是有时间限制或条件的行为。 继承人放弃遗产后,背信弃义不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原因、背信弃义的时间、对其他继承人的影响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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