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继的财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一方或两边因承继遗产和接收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配合财产;但是,蚌埠遗产诉讼律师解释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划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出产、谋划收益,归夫妻配合所有。"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上面对财产的相关界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人为、奖金。人为是指作为劳动者的劳动待遇按期付给劳动者的泉币或什物;奖金是指用人单元为了鼓动勉励和表扬劳动者而向其给予的货币或实物。
2、出产、谋划的收益。夫妻一方或两边处置个别谋划、租赁或承包谋划所得的收益为夫妻配合财富。如配头一方或两边以屯子承包经营户的名义处置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生产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货币或实物。
3、常识产权的收益。常识产权包孕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此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现创造者所享有;而关于常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权利人可通过让渡或者可应用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其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因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富。在婚姻时期,夫妻两边或一方所承继或接收遗赠而获得的财富,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然则,假如被承继人在遗产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肯定某项财富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类情况下,法令应该恭敬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余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哪些财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深圳遗产诉讼律师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划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富。
2、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产或赠与合同中肯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富。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两边置办屋宇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5、其余应当归一方的财富。
其余应当归一方财富的,应包括:
(1)夫妻一方处置职业、工作和专业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
(2)武士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存补助费;
(3)一方拥有人身性子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4)一方在社会进献中所得的声誉奖品、奖章等;两边约定为小我私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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