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都不是法定继承人,在《民法典》中,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作为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只能是老人的子女比老人先去世的,在老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下面请看蚌埠继承法律师的详细解读。
第一,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局限的情况下,假如爷爷奶奶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的时间,则该遗言属于遗赠,假如受遗赠人没有在法定的六十天的期限内做出表示接收遗赠的意义表示,视为废弃受遗赠。在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局限的情况下,该遗言为遗言承继,就算是遗言受益人没有做出任何接收的意义表示,也是视为接收承继。这两种分歧的效果直接影响到能不能继承得到遗产。
第二,假如产生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对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行了法律规定的损失继承权的行动,假如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的局限的话,那么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会是以损失继承权,在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殒命且不存在损失继承权情况的时间,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依然能够代位继承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这是一种很不合理和很尴尬的结果,如果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属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这种情况将不会发生。
第三,如今法律裁判中曾有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举行认定和讯断的判例。该裁判的观念主如果基于应该对《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承继举行体系化说明,觉得无论是第1127条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仍是第1128条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代位继承权的规定,以至是第1129条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半子对岳父母尽了首要养活责任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的规定,都是规定在法定承继的章节中,不能单单从第1127条的规定来懂得法定继承人的局限,更不能理解为不在第1127条规定的范围内就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第1127条、第1128条、第1129条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应当理解为三者共同组合构建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四,从中国人的传统观点上看,从来就有"隔辈亲"的传统,尤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嫡系长辈血亲,觉得他们才是正统的继承人,他们应该属于法定继承人的局限,他们的位置应该排在兄弟姐妹以前,既然民法典明文规定了兄弟姐妹属于法定继承人,那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嫡系长辈血亲更应当属于法定继承人。此外,虽然民法典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唯独在代位承继的情形能力享有继承权,但却不克不及是以否认他们拥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只是这类代位继承权是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殒命这一缘故缘由发生后,从一种潜伏的权力进展成为理想的权力而已。支持这种意见的人系将代位继承权的性质理解为属于代位继承人自己固有的权利,其代位继承人的资格和身份来源并不局限于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应当包括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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