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上到处都是共享自行车。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在骑行过程中,谁来承担责任?蚌埠交通事故律师和您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某日,李骑着一辆共享自行车将王撞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李承担全部责任。自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52万元。王向济南市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4名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和其他费用为3.91万元。
争议焦点
几方在责任问题上存在分歧:
1.原告王认为,李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享自行车的济南分公司和科技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李认为,自行车共享所有人和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3.被告某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认为,不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被告科技公司认为,根据共享自行车租赁服务协议,出租人地位为出租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出租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5.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事故确认书,车主为济南分公司,其自身仅与科技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自行车的所有人和出租人为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共享自行车投保非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责任限额包括1万元医疗费用和10万元伤残赔偿金。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的合理损失。被告的一家科技公司济南分公司只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虽然被告的科技公司是共享自行车的所有者和出租人,但由于原告王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两名被告的过错,两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李作为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的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对非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等。济南分公司共计86万元。科技鉴定费用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绿色出行低碳环保,但骑自行车也要谨慎:
1.使用共享单车前,应检查车辆状况是否完好,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2.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3.如发生交通事故,立即报警,联系旅游公司客服,及时上报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