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9年5月16日下午,下班后,李乘出租车回家。当出租车沿着南口路从南到北行驶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口时,他转过头。到达南口路西侧后,他把车停在停车线上。坐在车后的李打开左后门下车时,左后门与受害人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把手相撞,导致受害人田摔倒,头部与地面相撞,造成受害人田受伤,医院救援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司机沈、受害人田不负责任。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
在这种情况下,李在公安机关辩称,这辆车既不是李的,也不是李的。该车仍处于停车状态,停车场存在盲点。此外,交通事故罪的主体应该是驾驶车辆的司机。他只是出租车的乘客,没有交通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蚌埠交通肇事律师分析
事实上,李对自己行为的理解是错误的。虽然他是乘客,不是司机,但受害者田的死与他直接相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开关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这种情况下,李作为乘客,到达目的地开门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观察周围交通,避免事故,但由于李开门不注意周围交通,其行为不仅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还导致田死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二,交通事故犯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交通人员或者非交通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事故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要交通人员(司机)或非交通人员(乘客)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就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犯罪的主体。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李只是一名乘客,而不是一名交通人员(司机),但他仍然可以成为交通事故犯罪的主体。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死亡人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事故罪。交通事故罪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可以发生在车辆行驶状态或车辆停车后。因此,如果行为人是乘客,他会在下车开门时杀死他人。虽然事故发生在车辆停车后,但仍应构成交通事故罪。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李作为出租车乘客,到达目的地后,司机沈将车停在停车线上,没有违法行为和过错。受害者田在事故中没有过错。当李下车打开门时,他没有注意到当时的交通状况,尤其是后面的车辆。这是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因为李在事故中承担了所有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死亡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李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