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公安局分局查处了一起不可思议的案件。蚌埠市知名刑事案律师获悉6月1日上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张接到疾控部门的通知,得知公司员工菅核酸检测异常后,担心影响公司运营,故意隐瞒菅居住信息,将其转移到宝山区某高架匝道下的桥洞,被警车及时查获。目前,宝山警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起案件的发生确实令人费解。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以来,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为了公众的生命安全,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现在有人故意为了自己的利益隐藏信息,他们的想法真的很愚蠢。员工检测异常,流动大数据肯定会显示出来,不是掩耳盗铃吗?本来只需要隔离管理,因为隐瞒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
张某将面临哪些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和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物品进行消毒;
(三)允许或纵容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传染病传播的工作;
(四)销售、运输疫区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消毒;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根据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控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这里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系列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还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疫情防控措施。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纳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的具体表现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实施防疫控制,不得人员聚集,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如实报告流动轨迹等疫情防治措施。违反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考验。在全国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调查疫情高发地区信息,认真落实相关隔离措施,是切断疫情传播源头的基本防控手段。
然而,人员为了自身便利,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或密切接触史,拒绝实施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带来重大风险。深圳市知名刑事案律师讲此案的发生也给人们带来了警示,增强了人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法律意识,为促进疫情防控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