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生活,总是充满欢乐,无忧无虑。学生三五成群,嬉戏打闹。但是,如果是因此受伤,如何划分责任?最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跟蚌埠市损害赔偿律师了解一下这样的案个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下午,柳州市一所小学二年级学生小雷拉着同学小莫的书包摔倒。
班主任发现小莫摔倒后联系了小莫的家长。父母立即将小莫送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小莫右手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其伤势被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残疾。由于赔偿协商失败,小莫的父母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雷的监护人和学校赔偿148819.74元的损失。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事件发生时,小雷是一个八岁以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对拉小莫书包的后果缺乏远见。小莫的身体伤害主观上没有意图,但客观上造成了小莫的身体伤害。因此,小雷应对小莫的身体伤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小雷的父母作为小雷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深圳市损害赔偿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习,在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作为一所教育机构,柳州市的一所小学应该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应该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忽视管理。从学校的视频数据可以看出,在放学后排队的过程中,教师没有注意观察学生的排队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打架,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小莫经济损失114814803.14元,根据具体案件,小雷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莫承担22960.63元的赔偿责任。
小雷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驳回了小雷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里玩耍遭受人身伤害。这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建立,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创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命、健康、安全保障;(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3)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遵守法律,节俭,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8)代表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的纪律;(10)其他应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人员,确保学校未成年人和公园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学校里,学生们应该团结起来,互相帮助。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还不成熟,他们缺乏对危险行为和危险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的理解。日常生活中的小争斗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悲剧。在这方面,法官呼吁家长和学校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在未成年人成长的道路上,家长应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深圳市损害赔偿律师讲只有当未成年人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从生活中的每一件小事中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