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村A公路北线两公里处路边南侧。由于A公司所在地区上下游的建设开发行为,A公司后期地势低洼,排水困难。B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A公司前面附近的路段(公路和路边沟)。2010年7月27日至28日,A公司所在地区发生暴雨,造成A公司严重损失。后来,A公司没有认真管理B公司。维护该路段的排水问题,最终由于上游水排放到A公司和下游排水不良,造成经济损失,起诉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铺设排水管道。
案件焦点
被告B公司的主要资格是否合格,即A公司的财产损失与B公司路边沟设施的维护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1。原告A公司因洪水造成的损失总额为118329.5元,原告自行承担40%;被告B公司承担60%,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支付;2.被告应维护原告工厂前的排水管道;3.被告支付原告证据保全费。
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原告A公司承担受理费。
蚌埠知名律师分析
本案的重点是被告主体是否合格。律师认为,在了解关系之前,有必要了解本案的几个关键问题:被告B负责管理和维护的路段的性质是什么?路边沟的具体作用是什么?A要求B铺设排水管。B有这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吗?
事实上,当律师最初承担此案时,他也认为B公司很难避免管道排水不良造成的相应损失。但在仔细研究案件并找到相关规范后,律师澄清了上述关键点:
1.我们证明A公司门前的道路属于一级公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名称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J-9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公路边沟是为了收集和排除路面。路基和边坡的流水设置在路基两侧。这表明,公路边沟不是共同的排水设施,而是为了保护公路和路基,没有义务为周边其他单位和个人排水。
3.A公司要求B公司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其铺设排水管道。B公司的法律职责是保护道路,不属于B公司的职权范围。
基于以上三个关键点,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程序后,法院终于保护了我们B公司的权益,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