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
(2)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量刑起点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无法定、酌定从重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适用缓刑:①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②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③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④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⑤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入谅解的;⑥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⑦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扶养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适用缓刑:①罪行较重,经从轻、减轻处罚后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②有故意犯罪前科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前科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贩卖毒品、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②具有二次以上犯罪前科的;③属于犯罪组织或者集团中的骨干分子的;④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⑤毒品再犯或者因毒品违法行为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⑥数罪中均系故意犯罪的;⑦曾被依法撤销缓刑,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
(6)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