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入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对辨认控制能力的影响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1)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