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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著名刑事律师讲解证据的合法性及关联性

     导读:证据是诉讼法上,用来确定当事人主张为真实的证明。那么您知道关于证据的合法性是什么吗?证据的关联性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蚌埠著名刑事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和来源的合法性。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法律为某些证据规定的法律形式,如遗嘱,不符合法律形式的证据没有合法性。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形式,但随着科学的进步,必然会出现新型证据,这种新型证据是否因为不符合八种法定证据形式而缺乏合法性?姜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邵明教授在他们的《民事证据法》一书中认为,证据不是非法的,因为它不属于八种合法的证据形式。清华大学张伟平教授对此表示赞同。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律师以对方的证据不是合法的八种证据形式为由,否认对方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成或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五种情形。如果法院除了这五种情况之外,还依据职权收集证据,那么证据的来源就是非法的。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和记录人员签名、盖章或者盖章。如果法庭收集的证据不符合这个程序的要求,法庭收集的证据就不合法。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证据合法性并不包括证据内容的合法性,例如中国建设项目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虽然无效,但是其并不因此丧失证据合法性。

      二、 关于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或客观关联性。 相关性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和经验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相关性研究的重点是证据与证明客体之间的关系,即证据相对于证明客体是否实质性,证据相对于证明客体是否可证明。

      实体通常是指证据与被证明的法律纠纷之间的关系。判断证据是否为实质性证据的关键是审查证据是否是为了证明案件争议事实,如果证据的对象或证据的内容根本不是案件争议事实,那么它就不是实质性证据。所谓案件的争议事实是由实体法和当事人的主张决定的。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甲方向乙方借款的协议。在甲乙双方发生民事借贷纠纷的情况下,双方是否有借贷关系是事实。

      证言是指证明的价值,即证据增加或减少了待证明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实务中不少中国律师可以认为没有证据必须具备一定关联性就等同于待证事实已经成立,其实际上系混淆了关联性与可采性(又称证据管理能力、证据进行资格、证据的适格性)的概念。证据需要具备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时才具备可采性(但调解与和解制度程序中的陈述和自认除外),关联性是可采性的必要工作条件而非学生充分利用条件,更非充要条件。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蚌埠著名刑事律师,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