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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承继纠纷案件:外孙女起诉要承继外婆房改房

    房改房在购买后成为了职工个人所有,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近日蚌埠房产继承律师讲解一起房改房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

      米大爷晚年曾系上海某大学教员,米大娘系同校一般职工,两人于1950年代成亲,后先后生下五个孩子,分别是米大姐、米二哥、米三哥、米四姐、米五哥。1990年,米大爷和米三哥百口搬至中国台湾地域并在本地入籍、寓居生存。2000年,米大爷在台湾病逝。

      2004年,米大爷原任职黉舍启动私有室庐转教职工公有房产的革新,米大娘以米大爷请求购置原夫妻双方承租的私有住房(如下简称"涉案房产")。2004年末,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契约》,约定买受人米大爷以3万余元购买涉案房产,该房产于2005年登记在米大爷名下。

      2008年8月,米大娘写下一份申明,声明里提到涉案房产系米四姐出钱购置和装修,屋内所有家具电器均由米四姐购置,其百年以后该房产由米四姐的女儿王女士承继。

      2015年7月,米大娘病逝。米大娘逝去后第四天,米家的五位兄弟姐妹签订《屋宇售后价款调配协议书》,商定由米大姐代表全部继承人办理承继和屋宇发售事宜,屋宇出售后扣除10万元用于赔偿米四姐所出购房款,且米大姐、米二哥、米三哥批准将分得屋宇发售款的20%赋予米四姐。米五哥不同意该和谈,未具名,该和谈订立时,王女士亦在场,没有提出要单独继承涉案房产。

      在依和谈办理承继手续的过程当中,王女士发明涉案房产不能上市生意业务,是以提出来要承继,并觉得本人和母亲应得66%的房产份额,残剩部分赋予四位继承人每家15万元的赔偿。王女士的发起遭到了米二哥、米三哥、米五哥的猛烈反对。随后,王女士拿出米大娘所写的《声明》,并于2016年6月底以遗嘱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单独继承涉案房产,米大姐、米四姐均同意王女士的诉求,并愿意将自己的份额给王女士。

       

      案件结果

      一审讯断采纳王女士的诉讼要求,屋宇评估费和案件受理费总计7万余元均由王女士承担。王女士提起上诉,后撤诉。

      蚌埠房产继承律师

      本案看似一起简单的承继减肥,但此中涉及多个疑问的法律问题,目前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详述如下。

      其一,应用去世配偶工龄购置的房产是不是为夫妻共同财富。这种房产普通为"房改房",系特定汗青时代的产品,不同于广泛商品住房。我国长时间实施最低工资制,住房原情由单元依据职工的职务、工龄、家庭生齿等多种要素综合思量而赋予职工的福利,起初演变为先由职工以少少的用度承租,在后续的房改过程中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并登记在该职工名下。其实,这相当于单位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在房改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职工生前承租的公房一直没有改私,其去世后,配偶以该职工名义,利用双方的工龄优惠等政策,以极低的价格购买房产,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对此,1999年住建部在《对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中答道:"根据如今我国城镇住房轨制革新的无关政策,按成本价或许标准价购置私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佳偶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一个家庭只能享用一次。本案中,唐民悦按房改房政策购置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该住房应该视为其夫妇双方共同购买。因此,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然则,2000年最高法却回复称,配偶去世后,健在一方应用本人积储购置的私有住房应视为其个人财富,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富或者财产权益。如果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所购房屋也系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这该复函已经被废止,但本案法官明确表示可以参照适用。

      2018年7月,《上海高院对于审理承继减肥案件多少疑问问题的解答》中觉得"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置公房时,依国度无关政策折算已殒命配偶一方工龄而取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富代价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殒命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上海高院虽然承认工龄的财产性质,却没有明确所购公房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理论和实践的争议较大,法官最终还是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米大娘的个人财产,因此其有权单独处分该房产。

      其二,遗言承继和遗言赠与的差别,如何接收遗言赠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国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富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也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富赠给国度、集体或许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理论上第一种情况称为"遗言承继",第二种情况称为"遗言赠与"。在遗言承继情况下,继承人不需要做出接收承继的意义表示;而在遗嘱赠与情形下,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通常是立遗嘱人去世时)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以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例如老人生前订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其孙辈继承,那么孙辈就需要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示接受遗赠,如果未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视为放弃遗赠。

      在本案中,米大娘立下遗嘱,将涉案房产交由外孙女王女士承继,这明显属于遗言赠与,王女士其实不当然地享有涉案房产的权益,其还应在外婆米大娘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收遗赠的意义表示,方能顺遂接收遗赠。在庭审过程当中,王女士的大姨米大姐出具证实,解释王女士在两个月克日外向其表了然承继房产的意愿。这份证实的真实性无从验证,终究也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在实践中,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受遗赠人在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声明的公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遗赠纠纷之诉,均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案外说案

      从承继案件来看,白叟生前立遗嘱,指定遗产由其孙辈承继,但孙辈未在两个月内昭示接收遗赠,或许接收遗赠的体式格局不被法院认可,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咱们已经将一则相干案例宣布在自媒体平台后,被频繁网友诘问,老人经由过程遗言指定儿子承继不需要在两个月内昭示接收,为何把遗产留给孙子需要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呢?我们曾经向网友们详细解释了"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的区别,但他们依然无法理解,为什么现行继承法要对"遗嘱赠与"设置如此苛刻的条件?

      事实上,意大利、日本、我国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均划定受遗赠人在指定时期届满后没有做出意义表示的,视为抵赖遗赠,同时赋予继承人催告权。从理论上来讲,接收遗赠所接收的是一种财富权益。根据民法的基本理念,对于财产权益,权利人没有表示放弃的,应当视为接受,而不是放弃。

      在本案中,现行继承法对于接收、废弃受遗赠的法律规定,为我方的终究胜诉起到了关头感化,但这一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引发了诸多争议,寄望在本次《继承法》的修订过程得以修正。

     

      对于遗产的纠纷真的是剪不断理还乱,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找到蚌埠房产继承律师说明情况,我们律师可以为您给出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