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半年曹某就有孕在身。2008年6月,王某因车祸当场死亡,对方肇事车辆负全责,经协商处理,肇事方共出各种赔偿款24万元,其中16万元为死亡赔偿金,6万元为王某父母的赡养费,2万元为办丧事费用。在王家处理完王某的后事之后,曹某的父母劝女儿打掉腹中胎儿嫁人,而王家两位老人为了保留王家香火,要曹某务必生下孩子,16万元赔偿金全部归腹中胎儿。后经多方协调,在双方协议画押的情况下将16万元交给曹某保管,曹某最终同意生下孩子。经过十月怀胎,曹某分娩,令人遗憾的是,孩子生下之后就是死胎。王某父母认为孩子生下后就是死胎,16万元钱应该还给他们,为此双方发生激烈矛盾。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所以为胎儿所留遗产份额应该属于谁与胎儿出生之后的存活状况有关,如若胎儿出生之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即其父母继承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如若胎儿出生时即是死胎的,则由原先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为胎儿所保留的份额,即将保留部分在继承人之间重新分割。
在上述案例中,胎儿出生时就是死胎,应该由原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即王某的父母和妻子曹某共同均分这16万元,如果胎儿生下之后存活了一段时间的,则由曹某作为胎儿的继承人来继承这16万元。但胎儿出生就是死体,所以这16万元重新成为王某的遗产,王某没有遗嘱,所以对此应该按照继承法规定进行法定继承,曹某不能拒绝将16万元中的应属于王某父母继承的部分归还给王某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