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顺贵,男,无业,。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士学,男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光军,男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江顺贵因与被上诉人李士学、刘光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阜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顺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伟,李士学、刘光军的委托代理人王军、朱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江顺贵在转让安徽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给李士学的过程中,未移交合肥信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中大街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与王梅梅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阜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晓峰
代理审判员 汪 军
代理审判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