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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医院与汪芮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桐柏县人民医院与上诉人汪芮莹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了(2010)桐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桐柏县人民医院和汪芮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桐柏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文强、刘孟秋、上诉人汪芮莹的法定代理人汪清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上诉人桐柏县人民医院800元,退还上诉人汪芮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