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玉萍,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军,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原告申玉萍与被告李国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送达被告。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国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因其村不让种地,组里每人每年分一百斤面,被告系小组组长,其向被告要面,被告将其头部打伤,花去医疗费2200余元,经法医鉴定,其头部的伤为轻微伤,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500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11年1月29日济源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作出的济公四分(北海)决字[2011]第0008号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其伤系被告造成的。
2、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一张、出院证一张,证明其2011年1月7日至同年1月17日在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1872.05元。
3、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二张,费用为357.9元。
4、照片二张,证明当时其受伤的情况。
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月7日13时许,在北海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因本村分面的事情,原告申玉萍与被告李国军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系轻微伤。济源市公安局第四分局于2011年1月29日对被告作出济公四分(北海)决字[2011]第
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受伤后,于当日住进济源市人民医院,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229.95元,期间由1人护理。另查,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930.26元/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