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怡兴荣,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桂兰,女,xxxx年x月x日出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殷建宏,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玉霞,女,xxx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口村委会),住所地: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
法定代表人强孝文,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怡兴荣、张桂兰诉被告多玉霞、河口村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运兴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兴荣及其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殷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多玉霞、河口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怡兴荣、张桂兰诉称, 2010年6月22日8时许,原告之子、被告多玉霞丈夫、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二组组长怡某带领本组村民在南干渠堵水时,因水流过急而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嘉峪关市文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二被告达成协议,河口村委会一次性赔偿多玉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扶养费、父母赡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5万元。河口村委会通过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死亡保险金20000元。河口村委会把全部赔偿款支付给多玉霞。多玉霞拒绝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原告与怡某系父母子女关系,被告河口村委会擅自将赔偿金支付多玉霞。据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份额50000元。
被告多玉霞、河口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8时许,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二组组长怡某带领本组村民前往南干渠一斗闸为二组村民放水,怡某在水渠堵水时,因水流过急溺水死亡。怡某系原告怡兴荣、张桂兰夫妇之子,系被告多玉霞丈夫。2010年6月26日经嘉峪关市文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河口村委会与多玉霞达成赔偿协议:河口村委会一次性赔偿多玉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扶养费、父母赡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农业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5万元。同年年6月28日前河口村委会一次性将赔偿款25.5万元交付多玉霞。
另查明,原告怡兴荣、张桂兰夫妇共有五个子女(三男二女),被告多玉霞有两个子女(一男一女)。
上述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张掖市甘州区花寨乡人民政府及花寨乡花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怡兴荣、张桂兰夫妇系怡某的父母,对怡某的死亡,原告作为近亲属有权主张赔偿。河口村委会与多玉霞在嘉峪关市文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多玉霞,故多玉霞应将原告所得的赔偿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3840.8元(2980.1元/年×20年÷5×2),因死者怡某共有五个继承人(原告夫妇、被告多玉霞及两个子女),原告的主张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赡养费15215.5元[(2766.45元/年×10年+2766.45元/年×12年)÷4],因原告夫妇共有五个子女,虽然原告主张其子怡建军过继给叔叔怡福荣,但怡建军仍然有赡养原告的义务,故赡养人按五人计算。按照2009年有关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766.45元及原告的年龄,死者怡某应当承担的赡养费为(2766.45元/年×10年+2766.45元/年×12年)÷5=12172.38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4000元(10000元÷5×2),由于河口村委会支付给多玉霞的赔偿款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赔偿款的数额,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农业收入补偿25999.06元(129995.3元÷2÷5×2),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另行给付的生活费5000元及意外死亡保险金8000元(20000元÷5×2),因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得赔偿金40013.18元,扣除原告陈述多玉霞已经支付的9500元,被告多玉霞支付原告30513.18元。由于被告河口村委会已经向多玉霞支付了赔偿款,故驳回原告对河口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多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怡兴荣、张桂兰赔偿款30513.18元。
二、驳回原告怡兴荣、张桂兰对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送达费52元,共计577元,原告承担26元,被告多玉霞承担551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多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径付原告5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