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祥龙
委托代理人刘夫强,沛县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心堂
上诉人赵祥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大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祥龙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祥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赵祥龙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赵祥龙
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