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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与被上诉人李强、张庆龙、陈建光、陈芳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
    委托代理人王大鹏,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芳。
    上诉人陈亮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李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亮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亮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亮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上诉人陈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