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新年,男,汉族,1951年2月2日生,住扶沟县韭园镇
委托代理人李爱月,女,194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新年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英民,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新坡,男,194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卢伯友,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新胜,男,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栓成,男,1939年4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长安,男,194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宋春亭,男,1949年7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保初,男,195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法长,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松坡,男,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和平,男,195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坡成,男,1953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松林,男,194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书修,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富生,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民选,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郭双兰,男,73岁,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霍爱本,扶沟县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郭新年与被告郭新坡、卢伯友等十五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卢伯友等十五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郭新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爱月、张英民、被告郭新坡、卢伯友、郭新胜、郭栓成、郭长安、宋春亭、郭保初、郭法长、郭松坡、郭和平、郭坡成、郭松林、郭双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霍爱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诉称:2009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郭新坡组织的施工队干活,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施工队员开吊板机往在建的三楼吊运泥灰,装泥灰的油桶脱落砸塌了三楼的水泥板,并砸伤了正在二楼干活的原告,致使原告双腿骨折,后经治疗,造成左下肢截肢、左踝关节、足背功能障碍及肾功能损伤等伤情。经周口桐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评定为左下肢四级伤残,右跟骨骨折为十级伤残。为此,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及各项经济损失19717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