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天阳,男,199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马天阳之父):马建权,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宋立军,系辽宁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2号。
法定代表人:罗俊生,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古京城,系该院医生。
委托代理人:蒋素珍,系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天阳与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简称第一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作出(2003)锦古民一权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马天阳不服,提出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作出(2005)锦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马天阳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辽立二民申字第105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张云涌任审判长并主审、张辉、韩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马天阳的法定代理人马建权、委托代理人宋立军,被申请人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古京城、蒋素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7月16日,马天阳的法定代理人马建权起诉至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称:2002年8月19日,马天阳到第一医院检查听力,耳科医生开的氯丙嗪、非那根两种注射药物,注射量各为1/3支。但在实际注射时,检查医生周爱华却指使护士给马天阳各注射了1/2支。马天阳睡着后,经脑干电检查听力完全正常,但回家后到第二天下午2点多钟马天阳才苏醒过来,昏睡时间长达24个小时。打针后发现马天阳呕吐、厌食、排尿困难、脾气大,不分白天黑夜无端哭闹。直到2003年1月,马天阳的姑姑得知事情的经过后,拿出药物手册给马天阳的父母看,才知道马天阳被超剂量注射这两种药物的毒副作用,超剂量注射氯丙嗪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止;非那根的中毒症状是精神混乱、恶心、呕吐、排尿困难,这些症状马天阳在打针后全都具备,马天阳的父母这才明白原告的症状是由于第一医院超剂量注射药物所造成的。由于第一医院的有关医生严重违反医疗常规,超剂量注射使马天阳智力减退、脑神经功能受到极大伤害,经石家庄脑系医院专家诊断,马天阳为"脑功能障碍、精神异常",需住院治疗,估算第一阶段治疗费约1
5万元。现请求法院判决第一医院支付治疗费1
5万元,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住宿费、先期检查费、药费共计44200元,另要求第一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被告第一医院辩称,马天阳所述与事实不符,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其告诉无理。医院在对马天阳的诊疗过程中,始终严格按照医疗规范操作,不存在任何差错,马天阳法定代理人回避了马天阳先天病况,又错误地理解药理作用,其主张的理由违背医疗科学常识。当时医生是根据原告体重常规用药氯丙嗪和异丙嗪各1/3支,我们从未违反常规超剂量给马天阳注射。造成马天阳的这些症状是什么原因需要鉴定,马天阳发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他是在有病的情况下到我院检查听力的,当时有门诊病志记载,马天阳应提交病志。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8月1
9日马天阳到第一医院的耳科检查听力。为便于检查,门诊医生给马天阳开具盐酸氯丙嗪(又名冬眠灵)和盐酸异丙嗪(曾用名非那根)注射液各一支用于催眠,该两种药物的规格分别为2
ml:50mg/支和1m1:25mg/支,药费金额0.90元,同时医生书面医嘱药物用量各为1/3支、肌肉注射。当日注射后经检查,马天阳的双耳高频听力损伤均为零分贝即正常,双侧脑干功能未见异常。2002年11月19日,马天阳到锦州监狱医院作尿常规检查,结果正常。2003年1月15日,马天阳的父母向第一医院投诉,主张当天回到家中后,马天阳继续昏睡长达24小时,苏醒后开始出现两眼发直、精神不振、思维混乱、排尿困难等异常症状,并认为这些症状是由于第一医院的检查医生周爱华指使护士注射1/2支盐酸氯丙嗪和盐酸异丙嗪导致。2003年3月17日,马天阳经锦州市中心医院诊断为:(1)疝气、(2)小儿神经疾患(原因待查),建议外地诊疗。2003年7月2日和8月26日,石家庄脑系医院根据马天阳家长介绍及对马天阳精神检查,考虑诊断为脑功能障碍、精神异常。2003年9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