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美云。
委托代理人:严家中,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轮渡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眼路17号金信园13幢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葛东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家耀,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旭江,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锋。
案由: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张美云诉称:原告于2008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许乘坐被告汕头市轮渡公司的轮船从汕头海滨广场至礐石,在从轮船一层准备上二层时被被告陈锋所骑的摩托车撞倒,致原告多处骨折,经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现还不能行走,仍需继续门诊和康复治疗。请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166.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汕头市轮渡公司、陈锋分别向原告支付赔偿款项15,000元、25,000元(不包括之前支付的8,901.7元),赔偿款项应在民事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二、原、被告三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事向他方追究责任;
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其承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2009)广海法初字第83号案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