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浩东,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11日。
法定代理人康引兄,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8日。系梁浩东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仁山,甘肃省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文玺,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4日。
法定代理人赵兵,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16日,系赵文玺父亲。
上诉人梁浩东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康引兄、委托代理人张仁山,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赵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对上诉人的申请鉴定的审理违反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