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
委托代理人张芳明,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系被告王鹏母亲。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翠忠,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4日。
委托代理人孙玉珩,白银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鹏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09)景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元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鹏的委托代理人张芳明,被上诉人孙翠忠、委托代理人孙玉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2009年5月21日,上诉人王鹏往被上诉人孙翠忠家使用的打谷场上拉土,被上诉人孙翠忠上前阻止时发生争执。被上诉人孙翠忠首先双手抓住上诉人王鹏的脖子,引起双方互殴,双方形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被上诉人孙翠忠的头被三轮车碰伤,后经景泰县五佛乡卫生院治疗,被诊断为:1、头部外伤,头皮受伤,2、脑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1天出院,花去医疗费1116.9元、误工费912.5元、护理费40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共计2870.9元。被上诉人孙翠忠因伤害上诉人王鹏,2009年11月9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