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存涛,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银现,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20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朝曦,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30日。
上诉人谢存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09)白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元月18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存涛,被上诉人贺银现、郭朝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2007年11月8日下午,上诉人谢存涛与被上诉人郭朝曦在白银区东山路189号楼西侧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上诉人郭朝曦叫来其丈夫贺银现一起殴打上诉人谢存涛,致上诉人谢存涛软组织多处受伤,住院治疗20天,在上诉人谢存涛住院期间亦同时治疗了其因左耳化浓性中耳炎导致的左耳鼓膜穿孔的疾病, 2008年9月22日白银区公安分局对被告贺银现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对被告郭朝曦罚款200元的处罚。故上诉人谢存涛向白银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贺银现、郭朝曦赔偿医药费4451.5、护理费1000元、误工费4000元、营养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45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