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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光美与蔡正刚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光美,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正刚,男,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贵州普定县人,住(略)。

    原审原告:吴兴琼,女,1978年6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略)。

    案由: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肖光美不服普定县人民法院(2009)普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09)普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有关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方式内容,依法支持上诉人误工费900元、护理费720元的赔偿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蔡正刚一次性给付上诉人肖光美和原审原告吴兴琼人民币叁仟伍百元(¥35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争议事项至此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75元,由肖光美、吴兴琼负担。

    上诉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