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培军,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远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国清,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进,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祈明,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喻培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阳县人民法院(2009)云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喻培军与从其家门口路过的原告曾国清为更换土地证一事而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推倒在地。原告受伤后经法医验伤、云阳县人民医院诊断、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右颞顶部软组织挫伤、脑外伤综合症。原告的合理治疗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至2008年10月30日(包括住院及门诊治疗)。其中在云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间为2008年10月14日至2008年10月28日,共住院14天。门诊治疗2天。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4268.95元、验伤费5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元、护理费450元、误工费726.4元,合计586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