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海容,女,汉族,开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李方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纯文,男,汉族,开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海容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县人民法院(2009)开法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4日,原告余海容在开县竹溪镇农贸市场内其租赁的摊位上做服装生意。被告胡纯文推一三轮车到原告的摊位附近卖雨伞。双方为被告三轮车的摆放位置发生争吵。原告先动手打了被告一耳光,双方进而发生抓扯冲突。在冲突中,原告踩到地上的凉板,滑倒受伤,后原告到开县竹溪镇卫生院住院治疗6天。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71.21元,误工费630元,护理费18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2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