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金,男,200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昭关中心小学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法定代理人:王家兵(系王宝金父亲),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法定代理人:王礼兰(系王宝金母亲),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龙,男,200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昭关中心小学学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法定代理人:陆学莲(系王明龙母亲),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含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含山县昭关中心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昭关镇。
法定代表人:徐祖发,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宣俭长,该校总务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广礼,系含山局教育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宝金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含山县人民法院[2008]含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宝金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被上诉人王明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陆学莲,被上诉人含山县昭关中心小学的委托代理人宣俭长、王广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明龙、王宝金均系含山县昭关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2007年12月6日下午第一节课下课后,王宝金向正在做作业的同桌王明龙借铅笔刨子,遭拒绝后,王宝金就拿着手上的铅笔向王明龙右眼捣了一下,致其右眼受伤。在放晚学排路队时,有同学向班主任干崇华老师反映了这件事情,干崇华查看了王明龙的伤情,王明龙说有点痛但不要紧,干崇华告诉王明龙让其奶奶带他去医院检查。干崇华随后又询问了王宝金,王宝金当即承认是他刺伤了王明龙的眼睛,干崇华让其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处理此事。次日,王明龙奶奶带王明龙去当地诊所就诊,王宝金的爷爷来到学校当着王明龙奶奶面表示是王宝金无意划的,并向王明龙道歉。2008年春节,王明龙父母在外务工回来后分别于同年4月23日、4月26日、4月28日、5月26日、5月28日、7月11日、7月23日、8月28日在含山县人民医院、陶厂眼科医院、南京市西街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及合肥爱尔眼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眼异物。2008年9月27日,王明龙伤情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因右眼外伤角膜形成白色翳斑致视力降为低视力1级,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