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友,男,务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直培,男,务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传友,男,务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传林,男,务农。
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志合,男,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国,男,务农。
委托代理人:夏绍清,开县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祁美文,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丰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周贤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均太,男,无业。
原审被告:徐均祥,男,无业。
原审被告:徐均成,男,无业,。
原审被告:徐均元(又名徐均权),男,无业。
原审被告:徐均德,男,无业。
原审被告:陈本华,男,退休工人。
上诉人吴大友、钱直培、郑传友、郑传林、伍志合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原告李家国与被告吴大友、钱直培、郑传林、郑传友、伍志合共同合伙购买被告徐均太、徐均祥、徐均元、徐均成、徐均德、陈本华的移民残值房屋拆取材料进行出售,利益平分。被告徐均太等六名的移民房没有交给移民主管部门集中拆除,属非法买卖,非法拆除。除被告徐均太和徐均元的房屋还没有拆完已外,其余的房屋已拆完,2008年3月10日下午,在拆除被告徐均太的房屋时,水泥板断裂,原告李家国从三楼摔下,经开县人民医院治疗43天,用去医疗费59879.47元,诊断为2、3椎体骨折合并截瘫,左侧肱骨、桡骨、胫骨、腓骨。2、3横实骨折,左肱弓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后续治疗还需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