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向阳,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新邵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友生,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军毛,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被告罗开奇,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被告李良成,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人,住(略)。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卿向阳诉被告蔡军毛、罗开奇、李良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卿向阳诉称,2008年5月,三被告承包了邵阳市北塔蔬菜水果批发市场一新房屋的建设项目,原告受三被告雇请,到该建筑工地制作安装房屋墙体、屋梁模板。6月21日上午11时,原告站在该房屋二楼架板上拆除屋梁模板时,不幸摔下受伤。经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5 423.6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因受伤共计损失60 412.9元。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蔡军毛为原告支付13 000元医药费后,三被告未再赔偿原告其他损失,故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 767.9元。三被告辩称,原告与三被告之间并没有签订雇用合同,原告是由卿禄洪雇请的,而不是由三被告雇请的,因此,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三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帮助卿禄洪为原告支付了17 800元的医药费。
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蔡军毛、罗开奇、李良成共同赔偿原告卿向阳各种损失共计14 000元(之前已支付的赔偿款除外),限三被告在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完毕;
二、原告卿向阳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卿向阳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