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武,男,生于1961年11月5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全和,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雨雷,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徐武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县人民法院(2008)开法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3日,原告徐武因腹痛到被告开县人民医院就诊,开县人民医院以徐武系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收住入院,徐武并预付医药费10000元。次日,开县人民医院的医生给徐武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发现胆囊与大网膜严重粘连,遂中转开腹,解剖中发现胆囊管与胆总管紧密粘连,分离胆囊后发现总管有一破口,术中诊断为胆囊胆总管瘘,为Miris综合征第IV型,予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手术后T管引流不畅,胆汁以腹腔引流管引流为主,徐武仍感腹胀、痛。同月23日,开县人民医院请来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教授会诊,再次在全麻下对徐武行剖腹探查,进腹过程中,发现T管滑脱,腹腔内有胆汁900ml,重新置入T管。术后诊断:1、胆囊切除术后胆漏,2、Miris综合征,3、胆总管前壁缺损。探查术后,徐武病情无好转,并严重贫血。同年9月3日开县人民医院将徐武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胸腔穿刺抽液治疗,治疗中徐武在西南医院花去肝胆外科著名专家门诊挂号费及其它费计45元。同年11月26日徐武病情稳定带管出院。医嘱:1、专科门诊随访,2、当地医院继续治疗,3、休息及加强营养,4、3月后回院复查。徐武出院后,在开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药费2805.57元(被告垫支),2007年5月10日徐武再次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一花去住宿费100元,拔除T管后于同月30日治疗终结。医生并嘱咐:门诊随访B超、肝功,必要时再次入院治疗。徐武出院后先后在开县人民医院、开县中医院、开县博爱医院门诊治疗、检查,花去医疗费1378.05元。2007年12月24日,徐武委托开县汉丰镇法律服务所再委托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2008年1月15日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徐武的残疾程度系七级,花去鉴定费1000元。徐武在开县人民医院及重庆医科大学三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8151.72元,除徐武预付医药费10000元外,其余部份均由开县人民医院垫付,开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已从统筹基金中向开县人民医院支付了徐武的医疗费40137.28元。庭审中双方均要求医疗事故鉴定,该院于2008年10月22日委托开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11月1日鉴定完毕。同月3日向双方送达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鉴定:原告徐武在开县人民医院治疗病例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开县人民医院已支付开县医学会技术鉴定费、技术监督费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