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与商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于2004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8年市区棚户区改造,商某选择安置住房。2012年8月4日,商某因棚改回迁取得顺城区新地号小区甲房屋所有权,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商某。2013年3月12日,商某与荆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内容为:"甲方:商某,乙方:荆某。甲方自愿将顺城区新地号小区甲房屋出售给乙方,房款一次性付清,房屋所有相关手续全部交给乙方。房屋过户时所需要证件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乙方承担过户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对此,刘某以商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取得该争议房屋及出售该争议房屋均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被告商某与荆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商某与荆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应该被撤销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安徽房产律师认为商某与荆某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应被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造成第三人利益收到损害的,则应认定合同无效。本案中当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后,登记所有权人亦仅载明商某一人,因此商某作为登记房屋所有权人,有处分房屋的权利。荆某作为房屋买受人,已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确系已经实际交付给其居住使用。荆某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完全有理由相信,商某就是争议房屋的完全权利人。且即使争议房屋系刘某与商某共同共有,商某无权处分刘某所有份额,但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商某、荆某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荆某系善意取得争议房屋。故商某、荆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任何恶意串通对抗第三人的行为,则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即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能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