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道(化名)、刘秀(化名)生育五个子女,李法(化名)系次子,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李法自2009年农历1月起未分摊李道、刘秀医疗费用。另查明,李道、刘秀因赡养纠纷曾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其三子李全(化名),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可得到实现
【评析】上海赡养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多个子女的,应共同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李道、刘秀年老体弱、无经济收入,李法作为李道、刘秀次子,应承担一定的医疗费用。李道、刘秀共花去医疗费6875.75元,其有五个子女,故李法应分摊其医疗费用1375.15元(6875.75元/5人)。
【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道、刘秀医疗费计人民币1375.15元。
二、驳回李道、刘秀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赡养父母为中华民族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口拒绝,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