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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及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案件】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2年1月7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于2002年10月14日生育男孩。婚后原告到被告家落户,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双方发生过争吵。2008年6月2日,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不准予与离婚的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4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结婚时,被告支付原告礼金3000元,原告的随带物品有一辆五羊牌摩托车、一个皮箱、一个旅行箱、二床棉被。婚后,原、被告双方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家庭共有财产有新起的房屋,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原、被告结婚以后,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小孩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2、小孩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应由被告负责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 、被告自愿抚养小孩。原告随带的物品一辆五羊牌摩托车归原告所有。原告随带一个皮箱、一个旅行箱、二床棉被及家庭共有财产新起的房屋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中属于原告的部分,原告自愿抵作小孩抚养费归被告所有。原告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 、被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30 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可以选择离婚。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法院首先应当调解,之后若调解不成,判断是否可以离婚,也可采用协议的方式,自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