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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过程中应查明被征收房屋权属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李某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滨河路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某一次性缴纳房租30000元租住6间简易平房,租赁期限直至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为止,涉及到的拆迁补助费中地面以上的建筑物拆迁费归李某某所有。2015年12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对西宁市城东区下滨河南路周边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组织人员对李某某居住的6间平房进行了强制拆除。李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西宁市城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在未对李某某使用的房屋进行产权确认,未与使用人协商,亦未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确认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实施案涉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存在的问题】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行为时,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合法性及其产权情况予以调查和认定,若产权不明则应作出补偿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张贴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李某某居住使用的6间平房位于案涉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而西宁市城东区城乡建设局并未对房屋进行产权确认,亦未协商并作出是否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