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一类是精神权利,即人身权,与作者的身份密切相关,专属作者本人,一般情况下不能转让;另一类是经济权利,即财产权,是作者利用其作品获益的权利,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属于作者,作者是该人身权的主体。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未转让时,作者又是该财产权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是完全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分离于作者,作者将该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后,作者仍享有人身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一般包括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中的(一)至(四)项属于人身权。其中关于发表权,需注意的是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与是否发表无关。关于修改权,需注意其与改编权的区别。修改,是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如出版社对作品作修改和删节。改编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或者不改变原作品类型而改变其体裁(如将科学专著改写成科普读物)。此外,也可以从独创性的角度看待修改和改编,由于修改不具有独创性,故修改后的作品不属于新作品,而改编因具有独创性,会创作出新作品。
上述权利中的(五)至(十七)项属于财产权,其中(十七)项属于兜底条款。其中关于发行权,并非指所有权人销售有体物,亦非指图书出版、销售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销售图书的权利。出版社发行图书、制片人发行拷贝,除需经主管部门审批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有作者的授权。著作权法赋予作者对其作品有发行权,但由于作者自己一般不能印刷、发行和销售,故另需授权他人进行出版和销售。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为了因应入世及现实需要,于2001年修订后增加的条款,并直接沿用了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简称WCT,中国于2006年12月加入)第八条的表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十分复杂,每个上网用户都是网上信息接收者,也可能是网上信息的提供者和传播者,如作者将作品上载属于什么权利,在网上传播作品应受到什么限制,如何确定公众对网络传输作品的合理使用等,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形成的纠纷也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