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于2007年6月10日向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作为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建立**镇原煤洗配中心的启动资金。双方于2008年10月6日续签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享有自200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为期10年的投资回报分红,无论盈利与否,头四年每年给刘**30万元,作为投资回报金,后六年每年给刘**15万元作为投资回报金。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只支付了58.8万元后拒绝支付回报金给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省**市**区**镇**路500-99号。
被告: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万州区**路109-113号第15层。
法定代表人:侯**,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省**县**镇**巷11号。职务: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街69号3-1201。职务:原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市**区**镇**路8号2幢101室,职务:重庆市原驰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万元,逾期利息26.4万元人民币,总计76.4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7年6月10日向被告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投资50万人民币,作为被告建立**镇原煤洗配中心的启动资金。双方于2008年10月6日续签投资协议,协议约定:1、原告享有自2007年6月10日到2017年6月10日,为期10年的投资回报分红;2、不论盈利与否,头四年被告每年给原告30万,作为投资回报金,后6年被告每年给原告15万,作为投资回报金。
2007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期间,被告因效益不佳,只支付了原告24万投资回报金,所欠36万双方立有欠条为据。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回报金,截至2013年3月31日,被告共支付原告投资回报金58.8万人民币,尚欠原告88.7万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原告于2013年初了解得知,被告已经难以经营,且在外欠有巨款。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署的协议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因被告欠巨额债务无还款能力,确已停产,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原告被逼无奈之下,依法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请求,望万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 致
呈:万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二、法院审理及判决。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并收取投资回报,但双方同时约定原告投资后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投资行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定构成要件,该协议实质是借贷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最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本金481088元及利息(以本金481088为计算基数,从201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本院判决履行期限时止以月利率2.4%计算)。
案件受理费11440元,减半收取5720元,由被告承担。